(2015)东商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黄德道、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袁梅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道,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袁梅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275号原告:黄德道。被告: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梅君。被告:袁梅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道与被告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袁梅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道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9022元,减半收取4511元,由原告黄德道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