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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笫19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叶茂林与陈海鹏、郑以农、陈巧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茂林,陈海鹏,郑以农,陈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笫1950-3号申请执行人叶茂林,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海鹏,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郑以农,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巧红,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茂林与被执行人陈海鹏、郑以农、陈巧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陈海鹏应当偿还申请人叶茂林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2300元。被执行人郑以农、陈巧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