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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马俊良与王福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良,王福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马俊良,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福臣,男,34岁,汉族,农民。原告马俊良与被告王福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4,000.00元并从2011年2月22日始按每月利率1.5%承担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本院2015年3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马俊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忠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白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