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035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杨某负担。审 判 长 曾献阳审 判 员 刘敏杰人民陪审员 张新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晏迪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