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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035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杨某负担。审 判 长  曾献阳审 判 员  刘敏杰人民陪审员  张新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晏迪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