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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小终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丛金明与被告张丛利被告王金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丛金明,张从利,王金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小终字第736号原告丛金明。被告张从利。被告王金柱。本院在审理原告丛金明与被告王金柱、张丛利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丛金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王金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丛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金明撤回对王金柱的起诉。审判员  赵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