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先明、祖新年、张木林、张新发与黄山市黄山区仙源镇越峰建材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明,祖新年,张木林,张新发,黄山市黄山区仙源镇越峰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张先明,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祖新年,又名祖先年,女,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先明妻子。申请执行人:张木林,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址同上,系张先明长子。申请执行人:张新发,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址同上,系张先明次子。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仙源镇越峰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民一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仙源镇越峰建材厂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甜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