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李燕丰、孙世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0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杨伟明,行长。被执行人:李燕丰,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151X。被执行人:孙世磊,女,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152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珠海市拱北港一路160号22栋404房(权证号码:C3××22)属被执行人李燕丰、孙世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燕丰、孙世磊所有的位于位于珠海市拱北港一路160号22栋404房(权证号码:C3××22);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念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丽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