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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控被告人罗德刚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德刚,因本案,2014年12月30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其家中。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德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全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德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6日3时25分,罗德刚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兰海高速G75线由贵州往河池方向行驶。罗德刚驾车行至1664KM+580M处时,车辆碰撞隧道入口右边洞门后,车辆侧翻在公路上,造成车上随乘人员罗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罗某送往南丹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三大队认定,罗德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德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3时25分,被告人罗德刚疲劳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兰海高速G75线由贵州往河池方向行驶,行至1664KM+580M(天生桥分离隧道贵州往河池方向入口)处时,车辆碰撞隧道入口右边洞门后侧翻在公路上,造成车辆损坏及车上随乘人员罗某受伤送往南丹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三大队认定,罗德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德刚于2014年12月3日与死者罗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其亲属的谅解。被告人罗德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4年11月26日3时30分许,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三大队接到报警称,兰海高速G75线从贵州往河池方向过南丹服务区的天生桥隧道处,有一辆车子翻了,有一个人受伤。2、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证实事故发生后,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三大队于2014年11月26日依法将被告人罗德刚驾驶的货车及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扣押,后于2014年12月22日将该车返还被告人罗德刚。3、被告人罗德刚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证实被告人罗德刚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已获得机动车行驶证,准驾车型为C1。4、事故车辆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证实事故车辆的基本信息及投保信息。5、死者罗某的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证实死者罗某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且已获得机动车行驶证,准驾车型为C1。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周边情况。7、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亡证明、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害人罗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且鉴定结论通知书告知死者亲属。8、机动车辆临时技术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经河池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检验,被告人罗德刚驾驶的车辆车身外观、行驶系、转向系、传动系、灯光信号装置因事故损坏不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制动系不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该车因事故原因无法进行台架检测或道路试验,其整车制动性能无法鉴定,且鉴定结论已告知死者亲属。9、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证实被告人罗德刚疲劳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造成事故发生,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已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10、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德刚于2014年12月3日与死者罗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其亲属的谅解。11、被告人罗德刚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26日晚8时许,其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搭载堂弟罗某到贵州省凯里市水果市场装了一个多小时水果筐后,到凯里市下司镇补了大约一个小时胎,大约晚上十点多从下司镇上高速,准备到柳州市柳城县运水果。车辆行至都匀服务区时,其入内加油后继续赶路。因一路上都是其开车,到南丹服务区时感觉很累,就到服务区内停车休息。睡醒后已过了凌晨3时许,其就继续赶路,从服务区出来是下坡路,其加油增至六档后让车辆滑行,脚放在刹车板上,驾驶了一段时间突然感觉没什么意识,直到发生事故,车辆侧翻时其才清醒过来。事故发生时其没有记得踩刹车,撞上以后才看到是隧道,后其叫罗某,但他没有应答,于是其打碎前挡风玻璃,从驾驶室内把他拖出来,在车子前面用被子垫着让他躺在地上,后其拨打110电话报警,但其手机坏了,有个师傅帮其报120,后其就跟车与罗某一同到南丹县人民医院。上述证据来源客观,取证程序合法,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能相互印证,足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德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疲劳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德刚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积极抢救伤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有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罗德刚案发后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决定对被告人罗德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德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珠国审 判 员  韦柳娜代理审判员  谢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美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