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无锡市深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深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05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国贸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沈敏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月玲,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朱全生,苏州市姑苏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深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夏家边朱家绛**号。法定代表人:刘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茜,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深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商终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本院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蕴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陆轶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蒋磊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