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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钱金霞与刘和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金霞,刘和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钱金霞,女,193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刘和忠,男,195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和忠银行存款54762.0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