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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邢桂芳、魏克恺与王健敏、魏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桂芳,魏克恺,王健敏,魏利,李玉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2310号原告邢桂芳。原告魏克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宝森,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健敏。被告魏利。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鹏飞,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玉杰,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春。委托代理人杜邦,北京市泽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桂芳、魏克恺诉被告王健敏、魏利、李玉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桂芳、魏克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为37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妙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人民陪审员  崔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姚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