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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二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盛家锐与盛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甲,盛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251号原告:盛某甲,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盛某乙,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甲诉被告盛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盛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美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