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盛家锐与盛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甲,盛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251号原告:盛某甲,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盛某乙,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甲诉被告盛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盛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美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