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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黄河北与杜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河北,杜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295号原告黄河北,村民。被告杜仑(又名杜飞),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河北诉被告杜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河北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河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河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河北负担(黄河北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代理审判员  焦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乔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