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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和龙市南坪镇芦果村第四村民小组与和龙市南坪镇芦果村村民委员会、徐鹏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和龙市南坪镇芦果村第四村民小组,和龙市南坪镇芦果村村民委员会,徐鹏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和龙市南坪镇芦果村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南坪镇。负责人:王全忠,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龙市南坪镇芦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坪镇。法定代表人:王志连,该村主任。原审第三人:徐鹏龙,住和龙市。上诉人和龙市南坪镇芦果村第四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和龙市南坪镇芦果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徐鹏龙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2014)和民初字第2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和龙市南坪镇芦果村第四村民小组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和龙市南坪镇芦果村第四村民小组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和龙市南坪镇芦果村第四村民小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和龙市南坪镇芦果村第四村民小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娟审 判 员  梁传平代理审判员  卢 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车世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