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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军与詹永强、赵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詹永强,赵卫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初字第317号原告张军。被告詹永强。被告赵卫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詹永强、赵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军负担。审 判 员 胡格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傅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