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秀英、崔岩与被执行人吕淑华财产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某、崔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陶某某、崔某某被执行人吕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铁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陶某某、崔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财产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本院已裁定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胡屯村的被继承的房屋产权40﹪归申请执行人陶某某所有,60﹪归申请执行人崔某某所有,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铁执字第5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赵国范审判员 郑 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雷印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