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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285号原告:高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维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