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周民初字第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昆山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建华、昆山北区房产咨询有限公司长江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建华,昆山北区房产咨询有限公司长江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周民初字第0680号原告昆山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陆杨鑫茂路1号。法定代表人尹智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卫兴,该公司员工。被告毛建华。被告昆山北区房产咨询有限公司长江店,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长江花园21号楼4室。原告昆山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建华、昆山北区房产咨询有限公司长江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诉讼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昆山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勋人民陪审员 俞雪莲人民陪审员 孙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邵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