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刘岩、刘志全与被执行人武学强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岩、刘志全,武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号申请人:刘岩、刘志全被执行人:武学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岩、刘志全与被执行人武学强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202号-1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伟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