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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刘岩、刘志全与被执行人武学强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岩、刘志全,武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号申请人:刘岩、刘志全被执行人:武学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岩、刘志全与被执行人武学强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202号-1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伟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