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丽杰与李世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杰,李世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杨丽杰,身份证×××,女,汉族,哈尔滨市哈飞工业机电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世坤,身份证×××,男,汉族,哈飞航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司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街515楼72号。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224号杨丽杰与李世坤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9830元。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李世坤公积金30177元,其中含执行费347元,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审 判 员 鞠邦龙助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