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边冀峰与王哲、付秀芹、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冀峰,王哲,付秀芹,王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521号原告边冀峰,男,1986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张某,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哲,男,1954年出生,满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秀芹,女,1954年出生,满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慧,女,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冀峰诉被告王哲、付秀芹、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冀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3元,由原告边冀峰负担。审判员 翟广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