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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佳作与被执行人王子红、王志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佳作,王子红,王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川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韩佳作,男,生于1974年2月9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王子红,男,生于1975年8月13日,汉族,达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王志兵,男,生于1973年7月28日,汉族,达川区人,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韩佳作申请执行王子红、王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佳作与被执行人王子红、王志兵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2)通川民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苟 渠审判员 叶 燕审判员 彭丹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