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蒲玉光与蔡高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微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蒲玉光。被执行人蔡高智。本院在执行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民初字第458号民事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蒲玉光诉被执行人蔡高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伟审判员 马儒英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