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开明与曹良海、易晓蓉、曹刚强、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明,曹良海,易晓蓉,曹刚强,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李开明,男,生于1954年2月6日,汉族。被告:曹良海,男,生于1968年7月7日,汉族。被告:易晓蓉,女,生于1972年10月20日,汉族。被告:曹刚强,男,生于1993年6月20日,汉族。被告: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赵云发,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明诉被告曹良海、易晓蓉、曹刚强、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开明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开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开明撤诉。本案免受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