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民初字第19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徐莉、吴桂平与吴桂平、姜志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莉,吴桂平,姜志高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1961-2号原告:徐莉。被告:吴桂平。被告:姜志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莉与被告吴桂平、姜志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68元,依法减半收取98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34元,由原告徐莉负担。审 判 长 钱厚明审 判 员 夏志宏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肖小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