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0658号原告罗**。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云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罗**负担。审判员 戴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蔺姿慧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