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石磊与陈志杰、张晓瑞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磊,陈志杰,张晓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218号原告:石磊,男,住珲春市。被告:陈志杰,男,住珲春市。被告:张晓瑞,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磊与被告陈志杰、张晓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石磊负担。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