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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石磊与陈志杰、张晓瑞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磊,陈志杰,张晓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218号原告:石磊,男,住珲春市。被告:陈志杰,男,住珲春市。被告:张晓瑞,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磊与被告陈志杰、张晓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石磊负担。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