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于会英与范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会英,范志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123号原告:于会英,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辽宁省新宾县人,辽河油田置业公司工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范志安,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辽宁省盘山县人,辽河油田钻井一公司天意公司工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范莹(被告范志安之女),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辽宁省新宾县人,辽河油田油建二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工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会英诉被告范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 铁 文、二○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晨子(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