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一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阿基兵与黎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基兵,黎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848号原告:阿基兵,女,1964年12月31日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冯军,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祥明,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基兵与被告黎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基兵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基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阿基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