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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申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程跃明与侯马市张村办事处大南庄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跃明,侯马市张村办事处大南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跃明,男,194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侯马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马市张村办事处大南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岗有,该村委主任。再审申请人程跃明与被申请人侯马市张村办事处大南庄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临民终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程跃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程跃明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查明,1999年,4月1日程跃明承包了大南庄村委会土地8.05亩,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侯马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在承包土地明细登记表中第三行;另填写了4.8亩,但没有四至。这4.8亩地系该村第七村民小组对包井者的一种补偿,水泵由承包者购买,该小组有四眼机井,承包井者可多种四亩地。由于地有好有差,差地1.2亩顶一亩,程跃明承包了一口机井,多种4.8亩,但未签订承包合同。该4.8亩土地的相应税费不需缴纳。2008年后程跃明已不再看护、管理该水井。2013年程跃明承包的土地及包井地被征用,村委会决定按每亩3万元补偿给村民,村委会同意补偿程跃明8.05亩土地补偿款,另4.8亩不同意补偿,认为应归集体所有。程跃明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对该4.8亩土地补偿14.4万元。原审判决驳回了程跃明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4.8亩土地,程跃明因承包水井而获得使用权,这是对其承包水井的补偿。对该4.8亩土地程跃明未签订承包合同也不需缴纳税费,并非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取得使用权。程跃明要求对该4.8亩土地获得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妥。综上,程跃明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程跃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樊文霞审 判 员  吴捷慧代理审判员  文 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