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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振国诉洛阳森焱光暖科技有限公司、范森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国,洛阳森焱光暖科技有限公司,范森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19号原告王振国,男,汉族,1981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洛阳森焱光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静怡。被告范森焱,男,汉族,48岁。原告王振国诉洛阳森焱光暖科技有限公司、范森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振国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国撤回对被告洛阳森焱光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范森焱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鹏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