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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8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637号原告何某某,女,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何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坤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纯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