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胶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宋超与青岛交运胶州温馨巴士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超,青岛交运胶州温馨巴士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997号原告宋超,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国君,胶州昌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交运胶州温馨巴士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超与被告青岛交运胶州温馨巴士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超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焕波审 判 员  泮晓朋人民陪审员  袁俊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胡中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