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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0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01550号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被告:姜某某,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白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雪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