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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胡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温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温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郁胜明、曹卫庆,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某,居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蒋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