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紫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2015]紫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紫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胡某某,男,生于陕西省平利县兴隆镇义学堂村三组,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被告肖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已经私下和解,被告肖某某已向原告胡某某偿还借款。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蔡腾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彭岚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