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紫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2015]紫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紫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胡某某,男,生于陕西省平利县兴隆镇义学堂村三组,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被告肖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已经私下和解,被告肖某某已向原告胡某某偿还借款。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蔡腾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彭岚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