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行申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进友、蒋应珍林地行政确权纠纷一案行政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遵市法行申字第20号陈进友、蒋应珍:你因林地行政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遵市法行终字第149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复查认为,你与蒋仕伦、蒋仕举双方对“子桃坝”山林主张权属,但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权属凭据。你提交的1981年山林记录没有子桃坝山林或斯立塘山林的记载。你申诉中就事实的陈述仍未提交证据证明你的主张。绥阳县大路槽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大府行确字(2013)1号《大路槽乡人民政府行政确权决定书》是根据部分群众证实从1981年起该山林一直由蒋仕伦、蒋仕举在管护,以及2000年分家时邀请部分村民见证对该山林进行分配也没有人提出异议等证据作出的行政确权决定书,据此,你请求撤销该决定的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大路槽乡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确权决定并无不当。故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