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梁桂梅与李兴信、李春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桂梅,李兴信,李春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123号原告梁桂梅,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李兴信,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李春堂,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桂梅诉被告李兴信、李春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桂梅以两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李兴信、李春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桂梅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桂梅撤回对被告李兴信、李春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桂梅负担。审判员  黎巧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水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