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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开商初字第00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隆泰化工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迅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隆泰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迅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开商初字第00209-2号原告(反诉被告)张家港市隆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东沙化工区。法定代表人徐金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东。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迅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街道)金港大道650号11室。法定代表人朱景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亮,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张家港市隆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迅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市隆泰化工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迅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反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隆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张家港市迅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97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11017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隆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6114元,反诉原告负担4903元。审 判 长  钱耀文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人民陪审员  陈正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