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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瞿昌斌、邓超群与邓超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昌斌,邓超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483号原告:瞿昌斌。委托代理人:闫振,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武安,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超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漓江路4号。代表人:易小伟,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滕秋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昌斌与被告邓超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昌斌于2015年4月9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昌斌撤回对被告邓超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瞿昌斌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