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雷某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7年10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被执行人雷某某,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雷某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274元。现被执行人雷某某已经履行完毕,且权利人已经全部领取上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23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雷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