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汪维安、桂联付与桂联付、潜山县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维安,桂联付,潜山县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660号原告:汪维安,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范本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联付,农民。被告:潜山县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梅苑路275号,负责人:桂绍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旵,该公司员工。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舒州大道815号。负责人:胡旭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竹松,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维安诉被告桂联付、潜山县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维安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桂联付、潜山县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汪维安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维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汪维安负担。审判员 杨 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杨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