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执字第2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XX与王XX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2903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XX,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04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XX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王XX身在何处不明,承办人在与王XX联系过程中,王XX也一直推脱、抗拒执行,后本院依法将王XX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4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林代理审判员 张金孝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春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