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潘仲驯与朱鹏、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仲驯,朱鹏,朱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501号原告潘仲驯,男。被告朱鹏,男。被告朱江,男。原告潘仲驯与被告朱鹏、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30日,被告朱鹏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由被告朱江担保责任。现被告至今没有还款。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按银行最高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朱江的基本情况不详。根据该规定,原告的起诉属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仲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炳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玉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