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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肖某与胡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胡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肖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胡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以与被告胡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原告肖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系原告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 判 员  龙永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