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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郑金装与芜湖鑫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装,芜湖鑫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430号申请执行人:郑金装,男,1974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鑫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中和路。法定代表人:曹邦金,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1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芜湖鑫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财产在人民币1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强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