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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罗极文诉被告达州市鸿林家居有限公司、李洪梅、项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819号原告罗极文,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2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被告达州市鸿林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梅。被告李洪梅,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18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被告项廷伟,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11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极文诉被告达州市鸿林家居有限公司、李洪梅、项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既不预交诉讼费,又没有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廖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