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龚某梅、雷某婷、雷某、雷某福、姚某英申请执行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梅,雷某婷,雷某,雷某福,姚某英,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龚某梅,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申请执行人雷某婷,女,2008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法定代理人龚祖梅,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系申请执行人雷某婷之母申请执行人雷某,女,2011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法定代理人龚祖梅,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平凯镇武营村石家院组。系申请执行人雷某之母。申请执行人雷某福,男,194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委托代理人龚祖梅,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姚某英,女,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委托代理人龚祖梅,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付某,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龚某梅、雷某婷、雷某、雷某福、姚某英申请执行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6日前履行支付龚某梅、雷某婷、雷某、雷某福、姚某英人民币55000.00元、承担执行费7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某将上述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松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晓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