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瑛诉被告塔依尔·阿不力木、乌鲁木齐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程序变更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瑛,塔依尔·阿不力木,乌鲁木齐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359-1号原告:刘瑛,女,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解广强,。被告:塔依尔·阿不力木,男,维吾尔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阿布力木·买提尼亚孜,男,维吾尔族,1947年3月20日出生,无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朱志强,男,汉族,1982年6月2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青年路125号.负责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多梅,女,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金群霞,女,汉族,1989年2月3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原告刘瑛诉被告塔依尔·阿不力木、乌鲁木齐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祖力比亚·艾比布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祖百丹 · 热西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