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吕凤石与宋大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凤石,宋大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32-1号申请执行人吕凤石,男,1955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西顺村七社。委托代理人姜丽敏,女,1978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西顺村下窑屯。被执行人宋大有,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永吉县万昌镇西莲花村三社。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双执字第3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宋大有所有的停放在双阳区齐家镇卧龙村三社沙场内的福田雷沃牌FL956F型装载机一台予以扣押。现被执行人宋大有已与申请人吕凤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扣押装载机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大有所有的停放在双阳区齐家镇卧龙村三社沙场内的福田雷沃牌FL956F型装载机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钟 诚 微信公众号“”